一、公司聯(lián)營企業(yè)司法重整被受理的情況
2020年7月15日,吉林森林工業(yè)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公司”)收到吉林森工人造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“人造板集團”)的告知函:人造板集團于2020年7月15日收到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“長春中院”)送達的《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》(2020)吉01破申57號及《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法院公告》(2020)吉01破申57號。根據(jù)上述《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》、《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法院公告》,長春中院受理債權人提出的對人造板集團進行司法重整的申請。
二、公司聯(lián)營企業(yè)司法重整事項對公司的影響
人造板集團為公司參股公司,公司不存在為人造板集團提供融資和擔保的情形。公司對人造板集團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,截止2019年末,公司對人造板集團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為零。人造板集團司法重整不會對公司產(chǎn)生不利影響。